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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悟县居民被诈骗50万元,投诉无门

2019-1-23 12:5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53| 评论: 0

摘要: 年关将至,本是应该其乐融融,阖家欢乐的场景,但是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的岳先生却因为被诈骗50万元投诉无门,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处理而愁容满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6月9日,付金良以虚构工程 ...

年关将至,本是应该其乐融融,阖家欢乐的场景,但是居住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的岳先生却因为被诈骗50万元投诉无门,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处理而愁容满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69日,付金良以虚构工程名义骗取岳某某投资该工程,骗取金额50万元整。付金良称自己在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高铁站(孝感北站)接管阿里巴巴几千平方米的物资仓库工程,需岳某某投资50万元该项目即可得到项目分红,在付金良多次的诱惑下岳某某信以为真并投资了该项目,并于2018530日从银行转账20万给付金良,201869日从银行取30万(一共取了两次,一次15万)现金交给付金良,总计50万元。岳某某付完50万元之后,一直未收到付金良的消息,付金良也从未打电话告知本人工程进展情况,在此期间,岳某某多次找他询问工程情况,他找各种理由欺骗和隐瞒。岳某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并无阿里巴巴工程项目,为了找回损失,本人找付金良还50万投资款,付金良不但不认识到自己欺骗的错误,反而拒不还50万投资款。

 

岳某某感觉被骗了,便第一时间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20189月本人找大悟县公安局报警,并提交了转账记录,收据,人证等多方面证据,岳某某称,他的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付金良的犯罪事实,由于涉案金额较多大悟县经侦部分接手了此案件,但是接手近3个月的时间一直不予立案,岳某某多次去公安局询问案件进展,接待本人的警员态度恶劣,且以案件复杂不好定性为由让我回家等通知。又等待了几个月后大悟县刑侦部门将案子转给了二郎派出所,派出所经过长期一个月的时间转交给了检察院。201918日再等待四个月的时间里,本人身心疲惫,但是对司法机关一直非常信任,2019114日,本人接到城关派出所的通知说已经立案,本人内心非常激动,终于能够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了,但是报案人员迟迟不抓犯罪分子,2019122日,岳某某又去公安局询问情况,公安局说案件证据不足,并且犯罪分子并不是诈骗是挪用。

 

再长达数月的举报过程中,一直未得到公正公平的结果,岳某某心情极度绝望,他说:我让报案人员提供案件证据不足需继续调查的说明,但是他们并不予以提供,还将我打发了,让我去走民事诉讼。听到这个消息我即气愤又绝望。在报案期间本人多次向律师咨询,律师回复称付金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岳某某反应的当地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进行了了解,所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遵循一般行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性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一定的特殊的规律性。

 

而从岳先生反馈事情的经过来看,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公安局相关部门确实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司法机关更应该引导公民以法治方式表达诉求,使大家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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